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因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
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殊不知一日之差,造成原本核課期間為5年延長變成7年。
案例說明:某公司於93年10月間確實有短報銷售額,稽徵機關99年3月查獲,補開營業稅單及罰款,該公司認為已逾5年核課期間,為何需補稅。經查93年10月期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3年11月15日,該公司營業稅申報日期為93年11月16日,已逾申報期限,所以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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