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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網路銷售貨物/勞務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設籍課稅,以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茲將相關規定列示如下:(94.11.25台財稅字09404577950號函)
一、營業稅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貨物未達8萬元,勞務未達4萬元,暫免向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
二、稅率: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小規模營業人);若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並按期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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