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因承運A廠商的商品,運送過程中不慎損壞,應賠償A廠商20萬元,但A廠商因遲延支付甲公司運費因而加付違約金2萬元,上述賠償金及違約金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A廠商收取甲公司2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範圍,應免徵營業稅,A廠商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予甲公司。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甲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加收A廠商延遲支付運費之違約金,係因甲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收取之代價,屬於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A廠商。
判斷是否開立統一發票之關鍵:在於賠償金或違約金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若是,則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否,則不屬銷售額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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