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落日,取而代之是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抵減內容有變動,比較如下:
(一)抵減率:
1.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內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35%內
(二)抵減年度:
1.產業創新條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抵減限額:
1.產業創新條例: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的30%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連同機器設備、人才培訓合計抵減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稅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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