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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學校接受委託業務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因應現行大專院校從事產學合作業務型態多樣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避免其因不諳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法報繳營業稅,爰就學校提供勞務型態說明徵免營業稅原則,俾利依循:
一、提供教育及文化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依該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二、接受工商企業委託業務
依該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依該部9911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強調,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學校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免稅「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1年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資料來源:99/11/8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