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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調整-自分配99年度盈餘起適用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2項於100126日修正公布,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前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項目變更應辦理變更手續以免被列為異常進行選案調查

        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以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用擴大書審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依據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情形處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為避免被列入選案對象及相關罰則,公司行業若有營業項目變更之情形,應盡早辦理變更登記。(資料來源:國稅局新聞稿)

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判斷方法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於取得年度,依照該補助款是否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來判斷,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是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另外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