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備,俾作為前揭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依據。
該局指出,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支付個人仲介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扣繳申報
國稅局案例:某A公司95年度透過仲介購買乙筆土地,其支付購買該筆土地之仲介費用係以支付予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方式為記帳憑證,並以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銷項稅額。嗣經查獲開立該張仲介費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為一無資本額專為虛開發票而設立之公司,經本局調查購買該筆土地交易及支付仲介費用資金之流程,發現A公司洽談該筆土地買賣事宜均透過個人B君仲介,且仲介費亦由B君領取,該筆仲介費依稅法規定應屬B君之仲介收入,A公司支付該筆佣金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卻以支付營業人佣金方式,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除逃漏營業稅外,也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乃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處以1至3倍之罰鍰;至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送罰。同時就B君逃漏綜合所得稅部分,另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故支付個人之仲介佣金,應予以扣繳申報該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千萬不可以取得發票扣抵營業稅。
故支付個人之仲介佣金,應予以扣繳申報該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千萬不可以取得發票扣抵營業稅。
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調整-自分配99年度盈餘起適用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前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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