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財稅新訊
服務項目
關於佑德
聯絡方式
佑德會計師事務所歡迎您!
有任何需要諮詢跟幫助的地方嗎?
歡迎直接透過
[聯絡方式]
,聯絡我們喔!
您也可以直接來拜訪本所,讓本所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事務所的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2號3F!
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逾請求權時效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之帳務處理
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之規定,
財政部於101年1月4日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於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後段明訂: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以憑認定。
另因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已有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股東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爰於第2項明定,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股利,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無轉列其他收入規定之適用
。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申報要件
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合理範圍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另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條第1項各款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也就是說,
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以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說明,該公司列報之鉅額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核後發現,申報之外銷收入均係對科學工業園區內營利事業之銷貨,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取得之收入均為新臺幣,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與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規定不符,乃將該公司按零稅率銷售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應酬費剔除,並補稅1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除須有「外銷」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遭剔除補稅。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金額後,始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國稅
局說明,
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下列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
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