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時,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
該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中部地區某家甲級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其他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該局查核銀行資金流程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甲級營造牌照買賣,因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為一般巿場客觀行情價,未涉及贈與情事;惟該局查核該公司股權移轉資料後,發現其移轉標的確為股權,且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渠等藉甲級營造牌照之買賣,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負,經該局依前揭法令規定核算移轉日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得免以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法令解釋:因經濟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銷稅所規範之非自願性因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奢侈稅法條規定中,所謂非自願性因素,發表新聞稿,表達行政機關法令見解如下: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林君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另有1戶房地,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乃予補稅處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原係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之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故而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仍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之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之調職,亦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之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林君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另有1戶房地,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乃予補稅處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原係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之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故而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仍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之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之調職,亦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之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聞:關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財政部提出說明,澄清外界質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有關外界質疑「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是為「富人減稅」一節,財政部簡要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所得應合併辦理申報,因為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所得愈高所適用的稅率就愈高。因此,在夫妻雙方都有所得的情況,婚後合併雙方所得報繳所得稅時,可能適用比單身時較高的稅率,而使租稅負擔加重。大法官認為婚後稅負較單身時增加的部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
二、財政部遵循大法官解釋,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明定夫妻各類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使民眾不會因為結婚而增加租稅負擔,目的在建立公平合理稅制,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因此,未來修法通過後,所有納稅義務人均可一體適用,享受租稅負擔減少的利益,並不是專為富人減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
有關外界質疑「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是為「富人減稅」一節,財政部簡要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所得應合併辦理申報,因為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所得愈高所適用的稅率就愈高。因此,在夫妻雙方都有所得的情況,婚後合併雙方所得報繳所得稅時,可能適用比單身時較高的稅率,而使租稅負擔加重。大法官認為婚後稅負較單身時增加的部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
二、財政部遵循大法官解釋,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明定夫妻各類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使民眾不會因為結婚而增加租稅負擔,目的在建立公平合理稅制,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因此,未來修法通過後,所有納稅義務人均可一體適用,享受租稅負擔減少的利益,並不是專為富人減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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