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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新聞:電子發票格式自103年起大變革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說明103年起,電子發票格式有所變革。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辨識度與方便民眾整理,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自103年1月1日起將統一規格,一律為寬5.7公分,長9公分,發票期別與發票字軌號碼將加大加粗,並變更名稱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說明,自103年起商家不會主動列印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將直接儲存於發票下方的2個二維條碼,民眾可以直接利用APP應用程式查詢。對交易明細有需求的民眾,仍可要求商家於開立發票時一併列印,但對有報帳需求的民眾,可提供買受人統一編號,由商家主動列印交易明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是希望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不但可以節能減紙,也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更可長久保存發票資訊,確保民眾有交易糾紛時,可作為退換貨依據。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該局呼籲民眾一起來響應。』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新聞: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合資購屋後再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

如果您是以投資購買中古屋後再轉售,作為主業抑或副業。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一則新聞稿,提醒從事中古屋買賣投資者,應辦理設籍課稅。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符合「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要件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參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
該局說明,甲君於96年間與乙、丙、丁君等人合資向法院拍得高雄某大樓套房56戶,自96年起至99年間陸續出售共計51戶,經該局查獲,以其交易之頻繁及與他人合資之事實,核定甲君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甲君行政救濟主張其與出資人取得系爭套房本意為經營坐月子中心,非出售賺取差價牟利,但行政法院認為甲君與他人合資購買多戶房地,打算設立坐月子中心,其目的本身即有「營利」特徵,只因法令未合而無法設立,嗣陸續出售變現,但其營利目的始終如一,僅是營利手段改變而已,維持該局補徵營業稅及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處以罰鍰之處分。
該局呼籲,97年起個人與他人合資購屋出售,或獨資購屋出售,其交易頻率密集或購屋目的非自用,應考量是否為已符合財政部令釋規定之營業人,並於交易前辦妥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後不但要補徵營業稅,還會予以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新聞: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

常常聽到有企業主拿到不實的進項發票,也就是所謂的虛設行號發票。國稅局特別針對如何避免企業主拿到不實進項憑證,發布新聞稿,挺實用的,請網友參考!!

以下為新聞稿內容: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
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則免予處罰。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