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德會計師事務所歡迎您!
有任何需要諮詢跟幫助的地方嗎? 歡迎直接透過[聯絡方式],聯絡我們喔!
您也可以直接來拜訪本所,讓本所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事務所的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2號3F!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奢侈稅 擴及區段徵收地




描述: http://s.udn.com.tw/2010/images/linedot.gif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12.12 03:36 am

政府打炒房擴及區段徵收及重劃土地。財政部今(12)日將發布新規定,都市土地因區段徵收等短期限建土地,或是可申請臨時建照的土地,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將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範圍。
新規定今天開始實施,包括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林口機場捷運等周邊區段徵收土地,均被劃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地主影響大。財政部指出,課稅採溯及既往原則,但在新令發布前(即20131212日以前)簽訂的買賣契約,將由稅捐機關補徵奢侈稅,不會另處漏稅罰。
財政部強調,短期禁建的都市土地,因具潛在開發價值,極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實務上確實也已出現短期頻繁買賣情形;為免炒作風潮擴大,造成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新課稅規定有助維護居住正義。
現行奢侈稅課稅範圍雖以都市土地為主,但因法律明訂只限「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無法核發建造的都市土地,並不在奢侈稅課徵之列。
國稅局發現,直轄市等進行都市重劃或區段徵收密集的縣市,依法限建或短期禁建以致未能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已出現炒作風潮。
財政部因此決定重新劃定都市土地的奢侈稅課徵範圍。
其中,完全無法核發建造興建房屋的都市土地(素地),短期買賣仍不課徵奢侈稅;但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的土地,或被限制建築卻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因考量其仍可做為建築使用,具有開發利益,不在免稅之列。
依據最新課稅命令,包括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與非重劃土地但可申請臨時建造,其所有權人出售時,持有期間若未滿二年,即應報繳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新規定採溯及既往原則,買賣契約在新令發布前簽署者,准予補稅免罰;重劃中土地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因已在去年61 日前規定需補稅,免罰期已經結束,其後被查獲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重劃中土地,未繳納奢侈稅者,補稅外還要再加處漏稅罰。

短期買賣都市土地免徵奢侈稅原則
都市土地
奢侈稅(%)
持有1年出售
持有2年出售
得核發建照
一般土地
15
10
不得核發建照
有明確禁建期間
如區段徵收或重劃土地
15
10
無明確禁建期間
可申請臨時建照
15
10
不得核發建照
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3/12/12 經濟日報】http://udn.com/

新聞: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

這則新聞稿是案例說明,說明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的狀況。

新興區陳小姐問: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子女之免稅額,且列舉該子女之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經稽徵機關審查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財政部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制定時,考量不能核發建造執照興建房屋之都市土地(素地),因無法供建築使用,尚無炒作誘因,爰素地部分僅對「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稅。實務上,都市土地有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或雖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致滋生是類都市土地持有2年內出售應否課徵特銷稅疑義,為期明確,該部乃於近日發布解釋,內容如下: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以下簡稱101年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爰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並落實本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依上開令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經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短期限制建築之都市素地,或限制建築都市素地,雖無限建期限,但可申請臨時建築者,均屬本條例之課稅範圍。

新聞稿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