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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國稅局這則是一般中小企業非常常見的違規項目。把家庭支出打統編要拿來公司報帳....有點公私不分。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該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奢侈稅 擴及區段徵收地




描述: http://s.udn.com.tw/2010/images/linedot.gif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12.12 03:36 am

政府打炒房擴及區段徵收及重劃土地。財政部今(12)日將發布新規定,都市土地因區段徵收等短期限建土地,或是可申請臨時建照的土地,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將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範圍。
新規定今天開始實施,包括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林口機場捷運等周邊區段徵收土地,均被劃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地主影響大。財政部指出,課稅採溯及既往原則,但在新令發布前(即20131212日以前)簽訂的買賣契約,將由稅捐機關補徵奢侈稅,不會另處漏稅罰。
財政部強調,短期禁建的都市土地,因具潛在開發價值,極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實務上確實也已出現短期頻繁買賣情形;為免炒作風潮擴大,造成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新課稅規定有助維護居住正義。
現行奢侈稅課稅範圍雖以都市土地為主,但因法律明訂只限「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無法核發建造的都市土地,並不在奢侈稅課徵之列。
國稅局發現,直轄市等進行都市重劃或區段徵收密集的縣市,依法限建或短期禁建以致未能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已出現炒作風潮。
財政部因此決定重新劃定都市土地的奢侈稅課徵範圍。
其中,完全無法核發建造興建房屋的都市土地(素地),短期買賣仍不課徵奢侈稅;但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的土地,或被限制建築卻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因考量其仍可做為建築使用,具有開發利益,不在免稅之列。
依據最新課稅命令,包括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與非重劃土地但可申請臨時建造,其所有權人出售時,持有期間若未滿二年,即應報繳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新規定採溯及既往原則,買賣契約在新令發布前簽署者,准予補稅免罰;重劃中土地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因已在去年61 日前規定需補稅,免罰期已經結束,其後被查獲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重劃中土地,未繳納奢侈稅者,補稅外還要再加處漏稅罰。

短期買賣都市土地免徵奢侈稅原則
都市土地
奢侈稅(%)
持有1年出售
持有2年出售
得核發建照
一般土地
15
10
不得核發建照
有明確禁建期間
如區段徵收或重劃土地
15
10
無明確禁建期間
可申請臨時建照
15
10
不得核發建照
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3/12/12 經濟日報】http://udn.com/

新聞: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

這則新聞稿是案例說明,說明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可否減除的狀況。

新興區陳小姐問: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子女之免稅額,且列舉該子女之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經稽徵機關審查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