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該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