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營業登記。(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列報非屬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案例:邱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在學弟弟、妹妹共8人人身保險費192,000元,惟經查證,其中弟弟及妹妹非屬直系親屬,遂剔除邱君申報非直系親屬保險費48,000元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邱君提起復查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即將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北區國稅局表示,將自100年4月1日起執行今年度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該局說明,本項查核作業係執行「財政部100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本年度之查核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就涉嫌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加強選查;另就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案件加強查核。
(一)就涉嫌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加強選查;另就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案件加強查核。
(二)查核免稅異常或比例偏高之營業人,有無將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之情形;另亦鎖定以個人消費及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憑證列報為公司進項費用及虛報進項稅額案件。
(三)查核漏進漏銷、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等之營業人,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及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亦加強查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四)加強查核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透過全國海關提供之進、出口報單資料,查核申報出口異常之營業人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實之出口,冒退營業稅及誤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情事。
(六)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之審核,如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額增加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象,嚴查營業人有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稅額或假藉虛增固定資產價格、以不實出口等手段,冒退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開查核作業將運用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系統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備,俾作為前揭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依據。
該局指出,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該局說明,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備,俾作為前揭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依據。
該局指出,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支付個人仲介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扣繳申報
國稅局案例:某A公司95年度透過仲介購買乙筆土地,其支付購買該筆土地之仲介費用係以支付予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方式為記帳憑證,並以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銷項稅額。嗣經查獲開立該張仲介費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為一無資本額專為虛開發票而設立之公司,經本局調查購買該筆土地交易及支付仲介費用資金之流程,發現A公司洽談該筆土地買賣事宜均透過個人B君仲介,且仲介費亦由B君領取,該筆仲介費依稅法規定應屬B君之仲介收入,A公司支付該筆佣金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卻以支付營業人佣金方式,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除逃漏營業稅外,也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乃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處以1至3倍之罰鍰;至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送罰。同時就B君逃漏綜合所得稅部分,另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故支付個人之仲介佣金,應予以扣繳申報該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千萬不可以取得發票扣抵營業稅。
故支付個人之仲介佣金,應予以扣繳申報該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千萬不可以取得發票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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