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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新聞: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於本(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該院盧委員秀燕等34人提案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草案,凡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為25%,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期起即可實施。
  財政部指出,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聯合國第二大人權公約,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主要目的在對女性於各個生活領域作全方位之直接宣示與保障。我國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於96年簽署加入,為落實推動該公約,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修正。
  鑑於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係考量陪侍服務為奢侈性消費,故以高稅率課徵,且於74年立法當時陪侍者以女性為主,故明定為「有女性陪侍」始納入課徵高稅率範圍。惟隨社會環境變遷,是類行業已有男性或第三性陪侍之經營型態,爰配合前開施行法之規定,修正該條款,將「有女性陪侍」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新聞來源:財政部

新聞: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國稅局為宣導正確使用統一發票的方式,特別發布下則新聞稿,請參考: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其所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上曾發現設有分支機構之營業人、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已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但因為疏忽未注意或圖一時方便,而發生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使用情事。
該局提醒,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發票使用情形,如有不慎發生前述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予受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假贈與之名行買賣之實以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國稅局查得很緊,別再想一些奇奇怪怪的步數來規避,乖乖納稅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假藉贈與名義,實則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9月與乙公司簽約,以總價700萬元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應於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105萬元(700萬*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甲君卻以該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未達起徵點)申報贈與並免納贈與稅,嗣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與乙公司間實為買賣的資金流向,乃依法補稅並加處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新聞: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國稅局這則是一般中小企業非常常見的違規項目。把家庭支出打統編要拿來公司報帳....有點公私不分。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劃分清楚,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另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該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官方網站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奢侈稅 擴及區段徵收地




描述: http://s.udn.com.tw/2010/images/linedot.gif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12.12 03:36 am

政府打炒房擴及區段徵收及重劃土地。財政部今(12)日將發布新規定,都市土地因區段徵收等短期限建土地,或是可申請臨時建照的土地,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將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範圍。
新規定今天開始實施,包括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林口機場捷運等周邊區段徵收土地,均被劃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地主影響大。財政部指出,課稅採溯及既往原則,但在新令發布前(即20131212日以前)簽訂的買賣契約,將由稅捐機關補徵奢侈稅,不會另處漏稅罰。
財政部強調,短期禁建的都市土地,因具潛在開發價值,極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實務上確實也已出現短期頻繁買賣情形;為免炒作風潮擴大,造成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新課稅規定有助維護居住正義。
現行奢侈稅課稅範圍雖以都市土地為主,但因法律明訂只限「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無法核發建造的都市土地,並不在奢侈稅課徵之列。
國稅局發現,直轄市等進行都市重劃或區段徵收密集的縣市,依法限建或短期禁建以致未能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已出現炒作風潮。
財政部因此決定重新劃定都市土地的奢侈稅課徵範圍。
其中,完全無法核發建造興建房屋的都市土地(素地),短期買賣仍不課徵奢侈稅;但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的土地,或被限制建築卻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因考量其仍可做為建築使用,具有開發利益,不在免稅之列。
依據最新課稅命令,包括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與非重劃土地但可申請臨時建造,其所有權人出售時,持有期間若未滿二年,即應報繳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新規定採溯及既往原則,買賣契約在新令發布前簽署者,准予補稅免罰;重劃中土地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因已在去年61 日前規定需補稅,免罰期已經結束,其後被查獲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重劃中土地,未繳納奢侈稅者,補稅外還要再加處漏稅罰。

短期買賣都市土地免徵奢侈稅原則
都市土地
奢侈稅(%)
持有1年出售
持有2年出售
得核發建照
一般土地
15
10
不得核發建照
有明確禁建期間
如區段徵收或重劃土地
15
10
無明確禁建期間
可申請臨時建照
15
10
不得核發建照
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3/12/12 經濟日報】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