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德會計師事務所歡迎您!
有任何需要諮詢跟幫助的地方嗎? 歡迎直接透過[聯絡方式],聯絡我們喔!
您也可以直接來拜訪本所,讓本所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事務所的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2號3F!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公司不得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但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公司向股東借款時:銀行存款 1,000,000股東往來 1,000,000註: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轉列資本公積:股東往來 1,000,000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註:應提示股東拋棄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放棄債權之切結書。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彌補虧損時: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累積盈虧 1,000,000註:應提示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

另依財政部866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規定,股東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摘錄自 財政部新聞稿)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新聞: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蠻應景的一則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年底尾牙旺季時節,該局近來常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購買汽車、電腦、音響、手機等獎品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有關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等各項員工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新聞: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
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故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另如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
,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營利事業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仍屬應稅所得,營利事業須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新聞:將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仍不能否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詢問,承租A君與B公司共有之房屋乙棟,約定將租金全數給付A君,其扣繳憑單應如何開立?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因此,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又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計算,故本案(出租人)A君應有之租賃收入,以給付租金按A君持有房屋所有權部分計算,並由(承租人)甲公司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予A君申報所得稅,而(出租人)B公司應有之租賃收入,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由B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由買受人(為甲公司),甲公司免就該部分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B公司將租金債權讓與A君,若屬無償致涉及贈與情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由B公司開立免扣繳憑單予A君申報所得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新聞:律師事務所請於2月底前先申報核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戶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各律師事務所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3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之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稅務資訊科整理股申請報備。
由於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因受僱律師並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常被誤歸為其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律師必須持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申請稽徵機關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
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該局已洽請高雄市律師公會轉請所屬會員(事務所)配合於今年2月底前由執業律師事務所先填報「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若屬承辦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向法院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本項作業於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2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路徑:首頁/便民服務/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擷取使用。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