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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閒置資產續提折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折舊費用應予以帳外調整減列

公司將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轉列為閒置資產,而該非為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非屬折舊性資產,既已不在資產負債表之固定資產科目,自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將未達耐用年限之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並評估該設備淨變現價值為0元,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全數認列損失。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惟該損失係屬評價之未實現損失,依前揭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甲公司對該局否准認列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該設備資產在當期自無產生收益之可能,亦無配合之損益,即不得提列折舊。可俟未來處分資產時,依稅法相關規定,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學校接受委託業務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因應現行大專院校從事產學合作業務型態多樣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避免其因不諳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法報繳營業稅,爰就學校提供勞務型態說明徵免營業稅原則,俾利依循:
一、提供教育及文化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依該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二、接受工商企業委託業務
依該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依該部9911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強調,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學校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免稅「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1年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