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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系統公告:新網頁風格上線

舊有版面已使用多年,佑德會計師事務所特別重新調整設計過版面與配置,希望大家會喜歡這樣的風格!!

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即將執行101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表示,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年度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惟基於「愛心辦稅」之原則及「先輔導後查核」之方式,該分局於正式查核前,即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將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本項查核作業係執行「財政部101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惟本年度將增加查核項目,即就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消費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部分加強查核,以遏止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維護租稅公平;茲將本年度之查核重點及範圍說明如下:
(一)就涉嫌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加強選查;另就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案件加強查核。
(二)查核免稅異常或比例偏高之營業人,有無將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之情形;另亦鎖定以個人消費及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憑證列報為公司進項費用及虛報進項稅額案件。
(三)查核漏進漏銷、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等之營業人,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及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亦加強查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四)加強查核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透過全國海關提供之進、出口報單資料,查核申報出口異常之營業人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實之出口,冒退營業稅及誤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情事。
(六)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之審核,如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額增加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象,嚴查營業人有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稅額或假藉虛增固定資產價格、以不實出口等手段,冒退營業稅。
(七)加強查核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如旅行業者、旅宿業者、交通運輸業者、餐飲業者及觀光景點週邊營業人等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上開查核作業將運用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系統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如統一發票稽查、稅籍清查等,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該分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租金價格與前次變動年度相較,變動幅度微小,因此,100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99年度之標準,僅配合99年12月25日行政區劃分改制,修正適用地區之列示方式,另考量版面配置,如同一直轄市內轄區租金標準不一,則以附註方式說明。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轄市(註1):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轄鄉鎮(註2):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三)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高雄市轄區(註3):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高雄縣轄市(鄉鎮)(註4):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臺中市、臺南市、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及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註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註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註3: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
註4: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