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德會計師事務所歡迎您!
有任何需要諮詢跟幫助的地方嗎? 歡迎直接透過[聯絡方式],聯絡我們喔!
您也可以直接來拜訪本所,讓本所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事務所的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2號3F!

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申請當鋪業許可應準備文件


申請當鋪業許可應準備文件
@資本額須為150萬以上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或商號名稱應列有"當舖"兩字

當鋪業申請程序上,先申請籌設許可方能勘驗,勘驗通過才能取得正式許可證。
籌設許可申請,除填妥申請書外,須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
4.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書。

若需代為申請籌設許可,歡迎與我們聯繫!!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個人處分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倘相關證明文件因年代久遠遺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仍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只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或核定,一但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5年或7年)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將於3月22日發布「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及新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2、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3、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臺中市:
1、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東區及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3、中區、南區、北區、南屯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4、豐原區、太平區及大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5、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高雄市: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2、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3、鳥松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4、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八德市、楊梅市、蘆竹鄉及大園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大溪鎮、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2、基隆市、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上開標準,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指出,近來部分地區受縣市升格題材、公共設施及重大交通建設持續推動、整體生活機能改善等因素影響,房價不斷提升,部分地區則因無重大改變而房價持平,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同地區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不一,例如新北市之板橋區具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及新板特區等題材,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相對較大,爰將新北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分為4級,按28%至9%訂定,使地區分類細緻化,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以趨近房屋交易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發揮所得稅改善所得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之功能,向為該部秉持之重要租稅原則。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核實課徵房屋交易之所得稅,除請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據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覈實調整所得標準1至7個百分點不等(例如新北市之板橋、永和及新店區等3區繼99年度調增5個百分點後,100年度再調增7個百分點),使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更貼近實情外,各地區國稅局亦將持續就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加強查核其實際交易價格據以核實課稅,以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