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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法令解釋:因經濟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銷稅所規範之非自願性因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奢侈稅法條規定中,所謂非自願性因素,發表新聞稿,表達行政機關法令見解如下: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林君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另有1戶房地,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乃予補稅處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原係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之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故而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仍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之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之調職,亦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之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聞:關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財政部提出說明,澄清外界質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有關外界質疑「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是為「富人減稅」一節,財政部簡要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所得應合併辦理申報,因為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所得愈高所適用的稅率就愈高。因此,在夫妻雙方都有所得的情況,婚後合併雙方所得報繳所得稅時,可能適用比單身時較高的稅率,而使租稅負擔加重。大法官認為婚後稅負較單身時增加的部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
二、財政部遵循大法官解釋,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明定夫妻各類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使民眾不會因為結婚而增加租稅負擔,目的在建立公平合理稅制,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因此,未來修法通過後,所有納稅義務人均可一體適用,享受租稅負擔減少的利益,並不是專為富人減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已明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