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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新聞: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
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故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另如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
,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營利事業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仍屬應稅所得,營利事業須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新聞:將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仍不能否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詢問,承租A君與B公司共有之房屋乙棟,約定將租金全數給付A君,其扣繳憑單應如何開立?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因此,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為租金之所得人。又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計算,故本案(出租人)A君應有之租賃收入,以給付租金按A君持有房屋所有權部分計算,並由(承租人)甲公司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予A君申報所得稅,而(出租人)B公司應有之租賃收入,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由B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由買受人(為甲公司),甲公司免就該部分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B公司將租金債權讓與A君,若屬無償致涉及贈與情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由B公司開立免扣繳憑單予A君申報所得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新聞:律師事務所請於2月底前先申報核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戶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各律師事務所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3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之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稅務資訊科整理股申請報備。
由於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因受僱律師並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常被誤歸為其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律師必須持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申請稽徵機關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
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該局已洽請高雄市律師公會轉請所屬會員(事務所)配合於今年2月底前由執業律師事務所先填報「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若屬承辦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向法院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本項作業於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2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路徑:首頁/便民服務/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擷取使用。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