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德會計師事務所歡迎您!
有任何需要諮詢跟幫助的地方嗎? 歡迎直接透過[聯絡方式],聯絡我們喔!
您也可以直接來拜訪本所,讓本所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事務所的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2號3F!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新聞: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有優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持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新聞:車輛失竊記得申辦註銷牌照,尋獲亦應重領新牌照

民眾常因車輛不堪使用,未辦理報廢,亦未申報停止使用,棄置路旁多年後,想申辦報廢登記時,才發現車輛、號牌均已失竊,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如何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到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到報案前1日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車輛所有人對已領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因此,失竊車輛之所有人,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可以計徵到失竊(牌照註銷)前1日止。該處呼籲民眾,車輛如有失竊,儘速向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稅捐處等單位辦妥相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以計徵到失竊前1日,嗣後尋獲後,亦應向警察機關備案,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避免因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2倍以下的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新聞:車輛買賣拒不過戶,應如何自保權益?

蠻多中古車行常常收購車子後,遲遲不過戶,在等待新買主,不想再過戶一次,除了不想開發票外,想省一次過戶費用,非常要不得。
以下為財政部網站新聞稿內容~
許多車主因各大車廠陸續推出新式車款,並同時祭出各項促銷方案及延長車輛保固期限等優惠下,將家中老爺車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但遇到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的買主,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有權轉讓時,應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車輛如已辦妥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後,嗣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稽徵機關將對實際使用人補稅處罰,原車主的權益可獲得保障。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