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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賦稅署發佈一則新聞稿,說明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達成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貨物稅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明定,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該措施前於103年1月27日屆滿,經濟部鑑於我國電動車產業尚處萌芽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提供稅賦減免,以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賡續訂定「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第2階段計畫,並依本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函請財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上開免稅年限延長至106年1月27日止。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減免年限將於106年1月27日期滿,有關電動車是否繼續免徵貨物稅,因涉及電動車輛之產業政策,該部業於今(105)年9月2日函詢經濟部,經濟部表示刻在辦理「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之檢討評估,財政部將持續關注經濟部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之檢討情形。倘經濟部評估結果,涉及修法事宜,財政部將配合經濟部積極研擬本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以期加速完成立法程序,落實智慧電動車發展之政策目的。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新聞: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有優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持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新聞:車輛失竊記得申辦註銷牌照,尋獲亦應重領新牌照

民眾常因車輛不堪使用,未辦理報廢,亦未申報停止使用,棄置路旁多年後,想申辦報廢登記時,才發現車輛、號牌均已失竊,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如何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到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到報案前1日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車輛所有人對已領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因此,失竊車輛之所有人,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可以計徵到失竊(牌照註銷)前1日止。該處呼籲民眾,車輛如有失竊,儘速向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稅捐處等單位辦妥相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以計徵到失竊前1日,嗣後尋獲後,亦應向警察機關備案,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避免因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2倍以下的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