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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證函,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中區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呆帳損失2,500,000元,經瞭解係該公司於96年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是甲公司乃於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嗣甲公司認為該項債權已逾期二年,並業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於是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99年度,而不應列報於98年度。
中區國稅局 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存證函寄交之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拒收」存證函之退回年度,而非寄交之年度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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