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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業務人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公司費用
依財政部
75
年
4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523491
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業務人員訂立合約,利用業務人
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
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
等,
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
,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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