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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 星期三

新聞:營業人出售下腳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從事鋼板買賣及幫客戶裁切等簡易加工,打算將裁切過程所產生的下腳出售,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電商雙11購物活動火熱開打,各網路電商平台促銷活動持續不斷,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而完成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20年10月6日 星期二

新聞: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申請期限即將到期請把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台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經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僅2年;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即第1年的優惠稅率為 8% ,已於今(109)年8月14日截止,申請件數及金額分別為1,022件及2,166 億餘元,申請十分踴躍。本條例最後1年的10%優惠稅率之申請期限倒數中,請即早把握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本條例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申請(即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止)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境外資金者,優惠稅率為10%,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即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且申請實質投資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還可退回一半稅額,實質稅率僅為5%,堪比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十分優惠;又實質投資產業範圍除有農業、工業、服務業等各行業均可直接投資外,亦含括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物聯網、長期照顧服務事業等國家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間接投資。因為本條例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剩不到一年了,請欲申請者把握契機,即早瞭解並加速資金回臺及投資布局,以達稅負優化效果。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新聞: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剔除虛報之費用及損失補徵稅額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與關係企業簽訂機器資產設備租賃合約,期末估列應付租金300萬元,並列報租金支出,惟甲公司無法提示應付租金之期後付款證明,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調整,並未實際執行該租賃合約,惟於期末仍估列應付租金,致虛列租金支出300萬元,該局除剔除虛列之租金支出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費用及損失確定應付,方得入帳,以免因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而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網站

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公告:關於設立資本簽證與增資簽證案件注意事項

因應洗錢防制法,對於設立與增資案件,敝所不接受電話洽詢與報價,有意願辦理者,請來電預約親至敝事務所洽詢。
事務所是營利單位,不是公益單位,需要免費諮詢,請上國稅局或桃園市經濟發展局網站查詢相關資訊,感謝配合。

本於知識與專業是有價的概念,即日起本所只接受到所諮詢,每小時諮詢費新台幣2000元,若有委託案件,諮詢費可折抵!恕不接受網路與電話免費諮詢! 造成不便還請見諒!

2017年8月3日 星期四

新聞:核釋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節錄一則賦稅署新聞稿,關於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法令解釋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新聞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財政部最新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請參考!


財政部表示,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該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本標準條文計7條,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律授權依據。(第1條)
二、以買賣取得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規定。(第2條)
(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
(二) 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
1、 土地、房屋:
(1)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
(2)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
(3)前開以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之基準,自106年起,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財政部公告。
2、 股票:
(1)上市(櫃)、興櫃:以捐贈日或捐贈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2)未上市(櫃):以捐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
3、 其餘非現金財產(大樓工程、綠美化工程、骨灰(骸)存放設施、救護車、文物等):
以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
(三) 以繼承、遺贈或受贈取得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以取得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計算。(第3條)
(四) 捐贈之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2條及第3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查核認定之金額計算。(第4條)
(五) 納稅義務人以本標準所訂「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第5條)
(六)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2條至第4條規定。(第6條)
(七)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7條)
  財政部指出,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考量該等土地用途已受拘限,且據往年稽徵實務,其公平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為避免該等土地淪為高所得者「低價買進,高價抵稅」之操作工具,違反所得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規定之立法目的,經稽徵機關實地調查廣為蒐集資料,並參照實際市場行情,本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乃定明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該計算基準,自106年度起,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請該部公告,以符實際。
  財政部補充說明,考量隨經濟發展,非現金財產種類可能推陳出新,本標準第2條第1項第11款及第5條乃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買賣取得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以外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得以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之金額計算其列舉扣除金額,此外,納稅義務人以「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亦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該部未來將配合新型態捐贈及稽徵實務需要,適時檢視更新本標準相關條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附「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新聞: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賦稅署發佈一則新聞稿,說明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達成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貨物稅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明定,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該措施前於103年1月27日屆滿,經濟部鑑於我國電動車產業尚處萌芽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提供稅賦減免,以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賡續訂定「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第2階段計畫,並依本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函請財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上開免稅年限延長至106年1月27日止。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減免年限將於106年1月27日期滿,有關電動車是否繼續免徵貨物稅,因涉及電動車輛之產業政策,該部業於今(105)年9月2日函詢經濟部,經濟部表示刻在辦理「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之檢討評估,財政部將持續關注經濟部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之檢討情形。倘經濟部評估結果,涉及修法事宜,財政部將配合經濟部積極研擬本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以期加速完成立法程序,落實智慧電動車發展之政策目的。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新聞: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有優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持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新聞:車輛失竊記得申辦註銷牌照,尋獲亦應重領新牌照

民眾常因車輛不堪使用,未辦理報廢,亦未申報停止使用,棄置路旁多年後,想申辦報廢登記時,才發現車輛、號牌均已失竊,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如何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到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到報案前1日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車輛所有人對已領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因此,失竊車輛之所有人,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可以計徵到失竊(牌照註銷)前1日止。該處呼籲民眾,車輛如有失竊,儘速向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稅捐處等單位辦妥相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以計徵到失竊前1日,嗣後尋獲後,亦應向警察機關備案,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避免因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2倍以下的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新聞:車輛買賣拒不過戶,應如何自保權益?

蠻多中古車行常常收購車子後,遲遲不過戶,在等待新買主,不想再過戶一次,除了不想開發票外,想省一次過戶費用,非常要不得。
以下為財政部網站新聞稿內容~
許多車主因各大車廠陸續推出新式車款,並同時祭出各項促銷方案及延長車輛保固期限等優惠下,將家中老爺車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但遇到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的買主,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有權轉讓時,應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車輛如已辦妥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後,嗣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稽徵機關將對實際使用人補稅處罰,原車主的權益可獲得保障。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新聞:擅自改裝車輛,小心觸犯逃漏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
該處指出:車主將貨車改裝,或擅自在貨車上加裝第二排以上座椅當客()車使用,未申報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亦即會被處以自用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已領用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依規定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夫屋供妻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課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甲獨資經營物品製造、加工業,以配偶夫自有之房屋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因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遭否准而提出異議。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函釋,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又財政部74/12/07台財稅第25910號函釋,查民法親屬篇已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甲與夫於78年6月5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辦理清算,名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報廢或過戶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新聞: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將有助於汽(機)車汰舊換新推動經濟動能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今(12)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前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該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財政部指出,該修正草案係為推動中古車外銷,提升國內汽車產業發展,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並利用國內中古車優勢,推動中古車外銷,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將賡續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條文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署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新聞:關於地方型SBIR計畫

政府近年來為了獎勵中小企業轉型,提高競爭力,推動SBIR計畫,有分中央補助型與地方型。申請辦法與補助金額規定略有不同。

桃園市政府也有地方型SBIR計畫,今年申請時間已經過了,想申請的朋友,趕緊做準備,明年可以申請看看,如果審查委員認為計畫可行,會給予補助。

有關於今年度SBIR申請相關內容,可以參考這連結

新聞:繼承自用住宅用地,仍須提出申請核定自用優惠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許多民眾不解,繼承親人土地,為何稅金增加了?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倘新所有權人仍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須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所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新聞來源~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