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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100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修正條文第2)
(
)修正條文第2條,自1001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
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修正條文第5條)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8條)à現行起扣標準為68,501
()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8條,自1001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
茲將修正前後對照表列如下: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99
100
一般薪資
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扣繳
查表扣繳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得按給付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68,501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閒置資產續提折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折舊費用應予以帳外調整減列

公司將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轉列為閒置資產,而該非為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非屬折舊性資產,既已不在資產負債表之固定資產科目,自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將未達耐用年限之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並評估該設備淨變現價值為0元,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全數認列損失。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惟該損失係屬評價之未實現損失,依前揭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甲公司對該局否准認列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該設備資產在當期自無產生收益之可能,亦無配合之損益,即不得提列折舊。可俟未來處分資產時,依稅法相關規定,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學校接受委託業務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因應現行大專院校從事產學合作業務型態多樣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避免其因不諳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法報繳營業稅,爰就學校提供勞務型態說明徵免營業稅原則,俾利依循:
一、提供教育及文化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依該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二、接受工商企業委託業務
依該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依該部9911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強調,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學校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免稅「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1年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資料來源:99/11/8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