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條文第2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條)
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一)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修正條文第5條)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8條)à現行起扣標準為68,501元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條文第2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條)
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一)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修正條文第5條)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8條)à現行起扣標準為68,501元
(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8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茲將修正前後對照表列如下: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 99年 | 100年 | |
一般薪資 | 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 查表扣繳 | 查表扣繳 |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元)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元) |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 得按給付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元) |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68,5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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