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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
依財政部
2010.12.09
台財稅字第
09900417190
號函規定,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至於
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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