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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申請期間之末日星期六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日,該日則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

行政法上諸如人民依法申請或不服處分之救濟等案件,為求法律關係早日安定,往往定有法定期間,期間經過,權利喪失。但若期間末日適為假日,人民無法適時履行法律行為,若因此喪失其權利,殊不公平,故為保障其權利,有必要明定末日往後順延,以杜爭議。基此,為解決爭議,乃於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明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惟若發生期間之末日星期六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時,該日究屬上班日抑或休息日?國稅局指出,參照法務部99年2月3日法律字第099004718號函釋規定:「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項規定適用之疑義。」是以,期間之末日星期六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時,因該日已非休息日,自無適用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項規定之餘地。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誤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登錄錯誤」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減輕或免予處罰:
1.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2.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3.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5.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6.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7.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8.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9.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10.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11.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2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1,064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定營業稅額11,064元並處1倍罰鍰11,06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免罰標準,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公司雖虛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雖在5﹪以下,惟其誤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違章案件,自無該免罰規定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公司猶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甲公司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核此情節並非屬於登錄應申報之進項與得扣抵之銷項資料時所發生之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所訴顯屬誤解法令,訴願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展示性機器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為利於推廣銷售,設置於展示中心之機器及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國稅局說明,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或1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營利事業如係從事買賣業務者,其購進之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以前,如為利於推廣銷售而於展示中心陳列供銷售,該項機器及設備仍屬於商品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營業費用中列報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100萬餘元,甲公司說明,係從事進口國外公司沖床、鈑金加工、鋸床機械及其零件買賣等業務,基於推廣銷售業務考量,設置展示中心陳列上開機器及設備,以供客戶參觀及實務操作,因該等展示機器設備縱使出售亦無法以全新機種價格出售,故列為固定資產並提列展示期間之折舊費用。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展示性機器及設備購入目的係作為銷售之商品,縱為推廣銷售暫作展示之用,其性質仍為商品,係隨時應客戶要求出售營利,並未將之作為營業上使用,不得列為固定資產,遂調整其歷年提列之相關折舊費用,補稅並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賦稅新聞稿)

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列印日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自民國100年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於列印日期時,如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國稅局說明,邇來營業人反映,使用採民國方式列印日期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為免影響營業人權益,財政部已規定如營業人現行使用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現行收銀機統一發票頁首已刊印發票所屬期別,可供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或非營業人之買受人進行兌獎時知悉發票所屬期別。例如民國10011日開立收銀機之統一發票列印日期得為00.01.01(民國)或11.01.01(西元)。
國稅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前述列印日期方式係屬因應短期內無法購置新型收銀機所採行之方案,l00年起更換之收銀機,仍須具備列印3位數民國年份或4位數西元年份之功能。 

建設公司規劃房地比例應參照市場狀況

國稅局將針對建設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申報純益率雖高達20%以上,惟課稅所得偏低甚或虧損進行查核。常有建設公司係因透過房地比不合理的安排,造成房屋售價偏低。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又土地移轉過戶時,因只按公告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不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以致建設公司往往壓低房屋售價,而提高土地價格,藉由安排不合理之房地比,造成出售房屋虧損或所得無幾,而出售土地所得大增之情形。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所稱房屋款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第22條第3項規定之時價參考資料。
(二)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三)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四)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七)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八)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建設公司若利用關係人買賣墊高土地成本,致土地售價遠高於抵押貸款之土地鑑價報告,或房屋售價低於建築工程造價,無加值繳納營業稅情事者,國稅局將依前述規定詳加查核調整房屋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