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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要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之有價證券,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依法報繳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A君97年出售甲公司未發行股票,股份18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7元,成交總價額306萬元;經查A君每股取得成本為10元,乃核定A君有財產交易所得126萬元,又因其未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前述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98年度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99年1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900440號令發布,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其98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員工如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相關費用列報規定

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