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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員工如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相關費用列報規定
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
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
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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