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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臺灣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以致公司與個人之銀行帳戶常有混合使用之現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各中小企業負責人,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如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隨即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經查證該等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收取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00餘萬元,然A公司僅申報60餘萬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40餘萬元,除補稅260餘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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