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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使用。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管理中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應辨明其是否為營業人,如僅憑其名稱為○○管理中心或○○福利協會,便以為其非屬營業人,又加以買受人之採購人員一時疏忽,亦未告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是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之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要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之有價證券,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依法報繳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A君97年出售甲公司未發行股票,股份18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7元,成交總價額306萬元;經查A君每股取得成本為10元,乃核定A君有財產交易所得126萬元,又因其未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前述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98年度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99年1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900440號令發布,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其98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