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規定,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但若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將其名下之不動產出租予他人,則產生應稅收入,此時該公司變成兼營營業人,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否則若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公司設立子女獎助學金之相關稅法規定
公司內部訂有子女獎助學金辦法,相關費用於稅法上可否列報,分成下列兩大類:
(一)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公司之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部分,不論公司之申請辦法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均屬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一)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公司之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部分,不論公司之申請辦法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均屬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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