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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決清算應申報之程序及時限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一、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自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一項)
二、自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三、自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5條第一項)


所謂『解散基準日』,依營利事業的組織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清算完結後,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按下列期限申報
1.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二項)
2.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
3.自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清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5條第一項)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捐贈要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新修正,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適用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於 99年7月1日修正第4條及第8條,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