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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營業項目變更應辦理變更手續以免被列為異常進行選案調查

        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以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用擴大書審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依據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情形處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為避免被列入選案對象及相關罰則,公司行業若有營業項目變更之情形,應盡早辦理變更登記。(資料來源:國稅局新聞稿)

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判斷方法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於取得年度,依照該補助款是否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來判斷,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是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另外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贈與人於何時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用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贈與人並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與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