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用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贈與人並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與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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