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可否辦理退稅?
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經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退還其進項稅額。
除貨物或勞務外,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經查明確屬公司所有並使用,亦可退還其進項稅額。
故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之貨物、勞務、固定資產要申請之條件如下:
1.須登入公司之帳簿中
2.須於申請設立登記之會計師簽證報告中資產負債表中表達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遭受處罰,但於未經檢舉或經調查前,已更正者得免予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連續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而直接在發票存根聯上塗改,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惟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免予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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