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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遭受處罰,但於未經檢舉或經調查前,已更正者得免予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連續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而直接在發票存根聯上塗改,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惟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免予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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