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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金額誤開出「鉅額」統一發票時,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經營零售業或餐飲業之營業人,常因尖峰時段生意忙碌,一時不察將銷售總金額書寫(輸入)錯誤,尤以收銀機操作不當比例最高,例如重複鍵入金額兩次或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金額等。當營業人發現時,消費者常常已離開現場,無法作廢重開,陷入急尋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否則將負擔高額稅負之困擾。
上述情形營業人可以有更從容之處置方法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因過失而仍應依首揭規定處罰,但可免去負擔因誤開鉅額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另外誤開金額與實際金額差距較小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如營業人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書寫錯誤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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