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德會計師事務所歡迎您!
有任何需要諮詢跟幫助的地方嗎? 歡迎直接透過[聯絡方式],聯絡我們喔!
您也可以直接來拜訪本所,讓本所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事務所的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4-2號3F!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卻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應視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


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於9997日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捐贈限額之規範: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營利事業如有合於以上規定之捐贈,應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且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第6頁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始得不受捐贈限額之規範。

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卻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為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申報時應自行改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以免因超限被剔除費用,除補徵稅額外,又要加計利息。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