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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及申報扣除候選人競選經費之規定

又到了選舉時候,提供捐贈給候選人及政黨之相關規定給大家參考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註: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政治獻金法第18、1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至43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96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4490號令)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及第54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依財政部1006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A公司9911日取得房屋1棟,成本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預估殘值100,000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房屋自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自10111日起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就該房屋計提折舊額90,000元,並依房屋係供生產或辦公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摘錄自國稅局新聞稿)

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新聞: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扣健保補充保險費,約有58萬人受惠

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21日發布,自103年9月1日起,將現行民眾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俗稱兼職所得),單次未達5,000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門檻,提高到單次受領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目前為19,273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署表示,依統計資料估計,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下限門檻提高後,約有58萬人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將無須再扣繳補充保險費,但扣取下限提高後,每年健保費收入將減少7億元。
健保署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代健保,除了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所列示的弱勢民眾(如: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及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其兼職所得的扣取門檻提高至基本工資外,一般民眾單次領取的兼職所得只要達到5,000元,依規定均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實施以來,迭有民意反映,雖然現行對兼職所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對象及下限等規定,已相當程度減輕弱勢民眾負擔,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民眾,因家計而須另外兼職之低薪受僱者,負擔仍重。經衛生福利部考量多方意見及保險費負擔之合理性,因此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相關條文,將所有民眾的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標準,一律提高至基本工資,並自103年9月1日起生效。自該日起,民眾單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即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新聞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新聞: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作業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為利執行上開規定,該部已發布作業原則,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一致遵循。為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近期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詳列於房屋明細回覆單)予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如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亦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作考量,就符合上開認定標準規定之自住房屋做最有利的選擇,並於輔導通知所列期限內,以回覆單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籲請房屋所有人注意上開房屋稅條例修正相關規定,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用房屋全國合計在4戶以上,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以維護權益。

新聞來源:財政部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新聞: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作業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並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為利執行上開規定,該部已發布作業原則,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一致遵循。為利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近期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詳列於房屋明細回覆單)予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如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亦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作考量,就符合上開認定標準規定之自住房屋做最有利的選擇,並於輔導通知所列期限內,以回覆單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