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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我國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係在73年間開發完成,推動初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兼顧稽徵效率及降低營利事業經營成本之考量下,財政部前於75年7月18日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以下簡稱75年函)發布,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前開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
  上開獎勵措施自75年實施,26年以來已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圓滿達成目標。鑑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且日新月異,上開獎勵措施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為使有限資源更有效運用,爰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75年函之獎勵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正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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