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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繳回簽約金,屬於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所得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案例: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新聞稿)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個人所得-收付實現原則之例外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課稅年度,以實際取得的日期為準。也就是個人年度綜和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不問該所得發生原因是否在取得所得年度。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公司列報薪資支出,應以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

未在公司任職之員工且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不符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公司列報其薪資支出,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