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公司任職之員工且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不符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公司列報其薪資支出,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案例:某公司於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15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帳時發現,薪資清冊中甲、乙君二人未在該公司任職,亦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卻列報薪資支出計20萬元,國稅局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以該項支出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為由,予以剔除。 該公司主張甲乙君二人雖非員工,但為公司股東,且擔任該公司貸款之擔保人,為彌補擔保人為公司擔保之風險,故支付薪資予以補貼,該筆支出與經營業務有關,國稅局剔除該筆薪資,顯然無據。案經提起復查、訴願仍維持原核定,國稅局指出,甲乙君二人並非該公司員工,亦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自不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該筆支出與經營業務無關,否准認列,並無不合。
公司列報薪資支出,應符合下列原則:
1.投保勞保之員工
2.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3.與公司經營業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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