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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貿易商外銷損失列報之方式

台灣進出口貿易頻繁,公司將商品銷售至國外,可能因為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或運輸途中發生災害,導致銷售貨品之損失或發生減少收入等情形,公司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的規定列報外銷損失,公司應提供資料如下:
1.買賣契約書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2.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
3.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
4.若是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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