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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外銷貨物採郵局或快遞業者出貨之處理方式

 
項 目
 
報關方式
證明文件
    
經由郵局遞送外銷貨物
0
得不報關
 
執據上寫明樣品ˋ無商業價值者
新台幣50,000元以下
得不報關
郵局核發國際包裹執據
執據上應填明交寄物品之名稱ˋ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
新台幣50,000元以上
正式報關
X
 
經由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
0
得不報關
 
執據上寫明樣品ˋ無商業價值者
新台幣50,000元以下
得不報關
快遞業者核發國際包裹執據
執據上應填明交寄物品之名稱ˋ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
正式報關
X
 
新台幣50,000元以上
正式報關
X
若以快遞業者名義報關,比照簡易報關方式辦理。唯應留意受委託之快遞業者是否已正式報關且報關金額是否與營業人申報金額相符。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0622日修正)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6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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