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落日,取而代之是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抵減內容有變動,比較如下:
(一)抵減率:
1.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內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35%內
(二)抵減年度:
1.產業創新條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抵減限額:
1.產業創新條例: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的30%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連同機器設備、人才培訓合計抵減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稅額50%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旅費之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列原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一、搭乘飛機:
(1)國內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為原始憑證。
(2)國外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三、搭乘高速鐵路: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準。
一、搭乘飛機:
(1)國內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為原始憑證。
(2)國外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三、搭乘高速鐵路: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準。
賠償款、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甲公司因承運A廠商的商品,運送過程中不慎損壞,應賠償A廠商20萬元,但A廠商因遲延支付甲公司運費因而加付違約金2萬元,上述賠償金及違約金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A廠商收取甲公司2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範圍,應免徵營業稅,A廠商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予甲公司。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甲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加收A廠商延遲支付運費之違約金,係因甲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收取之代價,屬於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A廠商。
判斷是否開立統一發票之關鍵:在於賠償金或違約金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若是,則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否,則不屬銷售額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A廠商收取甲公司2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範圍,應免徵營業稅,A廠商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予甲公司。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甲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加收A廠商延遲支付運費之違約金,係因甲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收取之代價,屬於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A廠商。
判斷是否開立統一發票之關鍵:在於賠償金或違約金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若是,則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否,則不屬銷售額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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