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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營業人甲延遲付款,乙營業人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供應商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遺產中,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價值計算,應考量該公司所持有土地是否須重行估定其價值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其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可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計課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股份30萬股,經依申請人提供資料,按每股10元計算,核定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金額300萬元。嗣後查得於被繼承人死亡時,A公司帳載土地價值雖僅為160萬元,惟其持有之臺北市10筆土地,當時公告現值合計已達2億餘元,應依前揭規定調整其帳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每股淨值為200元,經扣除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就每股差額190元部分,應依法補徵,乃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淨值差額部分,核定遺產57百萬元,應納稅額2千萬元。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投資公司股份,第1次已核定160萬元,不應當第2次再核定5,700萬元。經該局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本件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自應依法補徵,乃駁回繼承人的請求。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金額誤開出「鉅額」統一發票時,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經營零售業或餐飲業之營業人,常因尖峰時段生意忙碌,一時不察將銷售總金額書寫(輸入)錯誤,尤以收銀機操作不當比例最高,例如重複鍵入金額兩次或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金額等。當營業人發現時,消費者常常已離開現場,無法作廢重開,陷入急尋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否則將負擔高額稅負之困擾。
上述情形營業人可以有更從容之處置方法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因過失而仍應依首揭規定處罰,但可免去負擔因誤開鉅額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另外誤開金額與實際金額差距較小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如營業人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書寫錯誤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