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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稅未依限申報,核課期間5年變7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因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
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殊不知一日之差,造成原本核課期間為5年延長變成7年。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建商售屋取得銀行撥付貸款應於3日內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外,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